|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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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天旭经贸有限公司本溪县分公司 黑龙江东方金泽实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旭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哈尔滨天旭经贸有限公司本溪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所欠货款2,023,646.00元,哈尔滨天旭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向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9.16元,减半收取11,494.58元,由哈尔滨天旭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