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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新德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分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贵州新德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68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止);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分公司、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38元,本院减半收取403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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