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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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德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分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新德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68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止);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分公司、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38元,本院减半收取403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