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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阳新艾潇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3358.31元(其中本金41208.33元、利息2149.9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04.49元; 二、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实际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被告绵阳新艾潇汽车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绵阳新艾潇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