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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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北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的《尚高第一街商铺买卖合同》; 二、被告河北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45441元; 三、被告河北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4544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7日起支付原告利息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491元,由被告河北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