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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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海润天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陕西天海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海润天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本院(2019)陕0527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本案第三人陕西天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32200元及承担的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欠付陕西天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就以上支付款项,对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3元,减半收取计2391.5元,由被告陕西海润天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