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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市通顺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耀华大中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宏朋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广西乾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宏朋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乾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提成款120552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乾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9元,保全费1273元,合计50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宏朋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3495.11元,由原告广西乾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76.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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