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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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九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国厦集团广西云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1402执698号 北海九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国厦集团广西云洋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九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中建国厦集团广西云洋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海九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北海九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99107元;(2)向申请执行人北海九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5803元,申请执行费10549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902124元(含本金799107元,利息76665元,受理费和保全费15803元,执行费10549元),执行款891575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执行费10549元已上缴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