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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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2478.68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4628.81元,2019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支付;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