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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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垫付款24765.81元及违约金10800元; 二、被告薄丽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被告***和薄丽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