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兴工基础设施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金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冻结广西金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5×××67_1内的存款300000元; 二、继续冻结南宁市兴工基础设施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兴东支行账户80×××88内的存款1324247.54元。 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