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柳州市柳江县亨宝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工程押金3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该押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61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负担1008元,由被告***负担5602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