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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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潜山县天鼎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潜山县天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23,553.31元、支付截至2020年4月7日止的利息1,376,406.88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8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7375%上浮5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潜国用2015第1114号]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潜山县天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潜山县天鼎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