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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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源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东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签订《采购合同》继续履行。 二、原告广东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货款222000元给被告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在收到原告全部货款之日起八日内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四台乘坐式高速插秧机[一台型号PD60E乘坐式高速插秧机(汽油版)、三台型号PD60D乘坐式高速插秧机(柴油版)]。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被告。 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原告广东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990元,被告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