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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80,709.6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费用3,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6元,原告***负担168元,被告***负担1,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