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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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景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漳州思科特合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景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漳州思科特合金有限公司货款262632元。 二、驳回漳州思科特合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8元,减半收取计2809元,由漳州思科特合金有限公司负担189元,由福建省景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