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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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18民初894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勇,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住***。 负责人:赵培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奇,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勇,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658.9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已计入其赔偿款中,其无需再支付此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金玲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姜宗月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