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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18民初894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勇,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住***。

负责人:赵培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奇,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勇,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658.9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已计入其赔偿款中,其无需再支付此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金玲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姜宗月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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