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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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837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83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漳州小狮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64500元及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4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72.5元,由漳州小狮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45元,由漳州小狮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772.5、***负担477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