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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航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伟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道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科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城南新区项目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 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科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66299.80元及利息(其中以1566299.8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上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率均不得超过月利率6‰); 三、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65元,由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130元,由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