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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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6月8日签订的《个人自助分期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5017.5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为2268.2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