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海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4民初308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开发区)杭州湾大道1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54781769E。 法定代表人:方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海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敏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金凯维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