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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白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3981.68元给原告***,并返还保险金2000元给被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4679.23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负担2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负担153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和返还保险金、案件受理费,可汇入:收款人户名:博白县人民法院,账号:20×××5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博白县支行营业部),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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