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3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四川锅炉厂办公楼(建筑面积2491.20平方米);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租金9万元; 四、驳回原告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404元,反诉受理费35787元,两项合计3719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