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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沈阳市华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人民币1722元、鉴定费人民币200元、停运损失费人民币849元; 二、反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反诉原告***车辆损失费人民币1776元、鉴定费人民币200元、停运损失费人民币822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退还原告25元。反诉费25元,由反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