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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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 滕州市宝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滕州市瑞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滕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5月13日为19197.52元;2019年5月14日以后的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逾期部分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千分之3.9583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滕州市宝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滕州市瑞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滕州市宝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滕州市瑞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滕州市宝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滕州市瑞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