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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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唐山市联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412723元及利息(以362327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91元,保全费2670元,由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4-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