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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西姆莱斯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广平县清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截止到2018年7月13日的利息及罚息14,057,166.67元,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至全部债务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西姆莱斯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平县清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违约金25万元、律师代理费3万元,共计28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485元,由被告河北西姆莱斯管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