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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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利国轴承有限公司 山东万瑞达轴承有限公司 临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清市佰誉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临清市利国轴承有限公司、临清市佰誉汇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万瑞达轴承有限公司、史立国、张俊玲、潘东兴、贾玉兰、曹瑞琴、李贵兰、王风奎、汪树景、汪韦韦、史付保、郑明丽、史付强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