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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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22民初1365号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明阳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729755993X。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办事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廖汝康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秦韬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