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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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中央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344948.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述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20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9元,由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