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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徐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480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491元,由被告湖北徐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500元,由原告***、***、***、***负担9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