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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恒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大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3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FLHG170286)于2020年4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大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31000元;

三、被告湖北大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017年3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23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3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1元,由被告湖北大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417元,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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