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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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 杭州恒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项保险金额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追偿款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追偿款722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杭州恒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