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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广诺诚投资(湖北)有限公司广告费26780元。 二、驳回原告中广诺诚投资(湖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