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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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成都创新瓦楞纸品技术有限公司、资阳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呈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呈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桢丹投资有限公司、贵阳金康包装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之日,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履行债务人民币2732万元,并应当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本案执行费已交纳)。 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创新瓦楞纸品技术有限公司、资阳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呈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呈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桢丹投资有限公司、贵阳金康包装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