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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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吴中区甪直嘉吉餐饮管理服务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中区甪直嘉吉餐饮管理服务部餐费滞纳金48727.88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554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8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507元,由原告吴中区甪直嘉吉餐饮管理服务部负担3998元,被告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9元。(被告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原告吴中区甪直嘉吉餐饮管理服务部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中区甪直嘉吉餐饮管理服务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