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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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贷款本金2452128.53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10月15日为52977.9元;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律师费92708元。 三、被告***、***、***、***在继承陆海平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3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3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