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的关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永昌泾花苑69幢403室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永昌泾花苑69幢403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第三人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予以协助;被告***应于取得上述不动产权登记后十日内协助将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办理上述不动产权登记及过户登记所产生的税款及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19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17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