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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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州协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协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394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4.85元,由被告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缴,被告深圳市弘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之数迳付原告广州协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