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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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修理厂支付修理费及保养费人民币1671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天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修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