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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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期限内利息47500元;罚息(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计算);复利(自2018年1月15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计算)。 二、被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向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010元由被告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