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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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和县格蓝云天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775367号“ ”及第842303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泰和县格蓝云天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格蓝云天”字样的企业名称; 三、被告泰和县格蓝云天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0元,由被告泰和县格蓝云天酒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