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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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68715.4元、利息4478.68元,并自2019年8月29日起以26871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至付清时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659.7元; 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XX区XX街道XX大道XX号XXXX幢XXX号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2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66元,减半收取3083元,保全措施费2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