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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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宏远同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际华三五二二装具饰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5824号 原告:天津宏远同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玉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树钰,天津福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际华三五二二装具饰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为夏,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宏远同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际华三五二二装具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宏远同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天津宏远同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伟红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伟 书记员郝建婕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