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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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汇票款150万元和利息(以汇票金额1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04.8元,由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8300元,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80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