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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偿还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5319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支付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本案委托律师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为615元,由福建顺兴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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