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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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贵阳源添赤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尚欠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暂计算至2019年9月2日止的利息28,193,089.59元(其中正常利息5,304,994.72元、罚息18,315,000元、复利4,573,094.87元)。2019年9月3日之后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有的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大道××花园××、××层商业用房,凯里经济开发区六号路以西金汇路6号民生馨苑二期1栋A区1层5号、1层11号、2层201号、C区1层9、10号、2层3号、D区1层1号、2层1号商业用房(凯房权证州开商字第××、20××88、20××84、20××83、20××82、20××86、20××85、20××88、20××87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766.00元,由贵阳源添赤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对该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