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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志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7日签订的《公路运输合同》; 二、被告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志光运输有限公司返还风险保证金200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志光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271251.82元; 四、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志光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志光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29元、保全费3049元,合共7478元(佛山市顺德区新志光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顺德区新志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11元、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6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7元(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顺德区新志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85元、佛山市普拉迪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