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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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7,400.6元; 二、被告贵州开阳西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贵州开阳西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65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