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瑞昌哥尔德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圣鑫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荣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圣鑫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返还***货款709600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6元,由圣鑫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预交,***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圣鑫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圣鑫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支付10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