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营养费、二次手术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陪护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36616.80元,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电动三轮车损失1500元,以上共计48116.8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146478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被告***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负担194元,由原告***负担23元,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1-08 |






